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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潜:未及时披露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收深交所监管函

来源:览富财经网     时间:2023-03-24 14:46:43

览富财经网讯: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潜”)延迟近两个月才首次披露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报告,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因ST中潜2021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ST中潜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2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ST中潜应当在2023年1月31日之前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但ST中潜迟至2023年3月21日才首次披露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ST中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深交所要求:ST中潜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出现第10.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前至少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0.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5)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节所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本节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本节所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是指最近一个已经披露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年度。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公司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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