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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办法适用于通过以下渠道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城市更新项目配置;
以及,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屋依法整租运营;其他途径,包括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闲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增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出租对象应当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采取集中式租赁方式,且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套(间);
还有,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企业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租金每年涨幅不超过5%,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等。
另外,按照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次租赁期限可放宽至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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