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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合肥包河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提出,鼓励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包河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政府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不高于自房票出具之日至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之日期间对应空号应得的临时安置费金额。
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案将应安置房屋价值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的结算凭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在包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品住宅、车位、车库及配套的储藏室)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房票使用人持房票可以购买包河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商品住宅、车位、车库及配套的储藏室)。用于购房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票出具单位在代缴购房款项后,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方案明确了房票安置操作程序。被征收人所属街镇根据前期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安置房分配结果,向自愿选择房票的被征收人核实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空号卡,明确被征收人是否适用房票安置。
区住建局与包河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保障被征收人在自主选择包河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时,所持房票票面金额在购房过程中等同于货币资金,可直接用于验资、冻资等。
被征收人获得购房资格后,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被征收人持房屋认购协议书原件、缴款通知书原件和房票原件,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代缴购房款。房票出具单位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金额、时限,及时代缴购房款,代缴购房款金额不高于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出具单位与被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回收等相关业务。房票结算款项包括房票出具前应支付的过渡费、房票使用后剩余金额和使用房票购房的奖励资金。房票持有期间房票票面金额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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