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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远洋集团发布公告称,有关出售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全部股权关连交易。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转让人上海崇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目标公司(均为远洋集团全资附属公司)分别与第一承让人国寿启航壹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夥企业(有限合夥)及第二承让人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及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人已同意出售,而第一承让人及第二承让人已同意分别收购目标公司99.9%及0.1%股权,合共相当于其全部股权。
目标公司即北京万洋世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远洋集团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及其主要资产为项目公司10%股权,而项目公司为该物业(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商务中心区,名为中国人寿金融中心(北京)国际甲级写字楼)唯一拥有人。项目公司余下90%股权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附属公司共同持有,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为中国人寿控股公司。
出售事项总代价为人民币2.33亿元(上限为2.43亿元),其中第一承让人应付2.33亿元(上限为2.43亿元),而第二承让人应付233,170元。
远洋集团拟将出售事项的出售所得款项用作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估计出售事项将产生收益约1.65亿元,拨归远洋集团所有,该等收益乃参考出售事项总代价与于该等股权转让协议日期的目标公司资产净值间的差额计算。
远洋集团认为,出售事项将使集团能够实现有关该物业投资价值及将其资源重新配置至集团拥有重大控股权益的其他项目,而透过出售事项,集团可将资源在其现有其他项目中进行更好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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