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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简讯:信息披露违规 监管处罚3家川企

来源:金融投资报     时间:2022-09-17 05:56:47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ST百味斋因无法保证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被终止其股票挂牌;ST锡成因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而被公开谴责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川净股份因未对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超出年初预计部分事宜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而被通报批评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百味斋遭终止挂牌

全国股转公司终止ST百味斋挂牌的决定称,经查明,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长朱俊岭,黄兆洪、叶怀宝、梁发平、张体昌等4名董事,郭建森、刘杰等2名监事投了同意票。

董事王桂春投反对票,参与审议的6名董事和2名监事鉴于会计师事务所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均无法保证所披露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公司参与审议的6名董事均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的2020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对年报相关议案投同意票,6名董事主要依赖会计师意见而发表对2020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未对年报的相关怀疑事项进行主动调查,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未能有效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上述相关人员负有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作出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本公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5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且不存在影响其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其股票自2022年8月29日起复牌,并于2022年9月13日终止挂牌。

ST锡成被公开谴责

全国股转公司对ST锡成的纪律处分决定称,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二是2018年,公司因与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凉山分行、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及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等,被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借款本金、运输费用及相关利息等,暂计5704.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37%。公司未就有关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公司因与凉山农村商业银行冕宁支行存在借款合同纠纷,被提起诉讼,申请被执行标的金额合计913.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2.61%。公司未就有关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锡成持有的公司股份921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5.4762%),于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间陆续被冻结,上述冻结股份如被全部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未就有关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周锡成等于2017年7月至2022年5月间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经全国股转让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平因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全国股转公司因此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川净股份遭通报批评

全国股转公司在对川净股份的纪律处分决定中称,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21年度,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崔静涛控制的企业四川科特空调净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合计12,317.34万元,相较年初预计金额超出 8317.35万元,超出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79%。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超出年初预计部分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披露,并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超出年初预计部分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董事长崔静涛、董事会秘书隆威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股转让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给予川净股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崔静涛、隆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新三板挂牌公司也是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挂牌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严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法律原则。挂牌公司只有遵章守纪,方能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泉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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