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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近日,南宁百货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诉讼主要涉及(2020)桂01民初2672号案(以下简称购房余款案)以及(2020)桂01民终8754号案(以下简称购房余款违约金案)。
在购房余款案涉案中,南宁百货为一审被告;在购房余款违约金案中,南宁百货为原审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其中,购房余款案涉案金额约7676.21万元,购房余款违约金案涉案金额约3508万元。
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76762091.16元。
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8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向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余款76762091.1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驳回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宁百货表示,公司一直通过应付账款挂账处理,本次购房余款案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不造成影响。
关于购房余款违约金案,南宁百货已于2020年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该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小于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南宁百货将视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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