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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央行公告,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观点新媒体获悉,本办法所称“互换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参与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和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机制安排。
本办法适用于“北向互换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
根据《办法》,境内外投资者开展“北向互换通”交易前可以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衍生品主协议或其他协议,包括NAFMII、ISDA主协议以及中央清算衍生品执行协议(CDEA协议)等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应当将是否签署协议、签署协议类型等事项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目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在研究制定“互换通”衍生品协议,待其正式发布后也可供境内外投资者选择签署。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清算机构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清算机构为香港交易所旗下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场外结算公司)。
境外投资者开展集中清算的主要流程上,境外投资者需要申请获得场外结算公司清算会员资格或作为清算客户委托场外结算公司综合清算会员代理清算,并与场外结算公司综合清算会员签订客户清算协议。交易达成后,境内外清算机构对交易进行风控检查,对于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交易及时纳入集中清算。境外机构通过场外结算公司或其综合清算会员完成保证金及资金结算。
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北向互换通”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情况,初期全市场每日交易净限额为200亿元人民币(即全部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轧差后的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清算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即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净头寸对应的“互换通”资源池风险敞口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未来,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并对外公布。
并且,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增加投资品种,调整交易和清算额度,优化交易清算安排,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另外,两地监管当局将结合各方面情况,在风险可控、对等互利的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互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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