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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政策表示,要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遂宁市辖区内租赁自住住房,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18000元/年,生育二孩三孩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限额提高至25000元/年。
执行住房公积金又贷又取,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留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
实行房屋套数认贷不认房,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房屋套数认定上,只查询缴存人家庭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情况,不再查询缴存人家庭住房信息。
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至2024年6月30日。凡以前规定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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