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装备”)第三大股东四川简阳港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阳港通”)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及时信披,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简阳港通在2016年8月2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因主动减持以及蜀道装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等事项,所持蜀道装备股份的比例从11.38%下降至6.08%,其中简阳港通在2023年2月1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0.83%蜀道装备股票。简阳港通在持有蜀道装备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蜀道装备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简阳港通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
(相关资料图)
深交所要求:简阳港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2)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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