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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江特电机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2号。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95,295,747.91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以上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财务会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況说明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目前江特电机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9日收盘时持有,并在2021年12月1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決定: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二、对朱军、罗清华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三、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四、对闵银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五、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江特电机还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接下来,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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