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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落实函的回复。
对于苏州绿岸土地事项,陆家嘴于公告中称,苏州绿岸2号地块、4号地块涉及的行政处罚不构成《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苏州绿岸2号地块、4号地块涉及的行政处罚未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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