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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涉及诉讼进展。
观点新媒体获悉,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院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公司下属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做出判决。
据判决情况来看,长沙铜官窑向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2亿元及相关利息和罚息,支付律师费;新华联及公司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北京银行长沙分行对长沙铜官窑的相关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截至公告日,新华联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1.11亿元,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19%。
有关该诉讼案件,此前于7月7日晚间,新华联发布公告,下属全资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将新华联、长沙铜官窑、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诉讼事由为长沙铜官窑与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向长沙铜官窑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6亿元,贷款期限为165个月。由于长沙铜官窑和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就贷款偿还存在争议,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长沙铜官窑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等,要求新华联、新华联置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宣告长沙铜官窑与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判令长沙铜官窑偿还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2亿元,利息、罚息、复利;判令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对长沙铜官窑提供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新华联及新华联置地就上述债务对工行长沙德雅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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